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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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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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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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区”战略,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区的人才政策,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需求,吸引集聚ManBetx体育,ManBetx客户端的人才来余杭创新创业,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专项用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租赁或购买,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或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住房。
人才专项用房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租售并举”的模式进行建设和管理,房源类型分为出售型(又称为“人才房”)和租赁型(又称为“人才公寓”)。购租人才专项用房一般实行属地原则。
第三条??人才专项用房的配售和租赁坚持服务经济为主原则,优先满足企业人才需求;坚持贡献导向原则,优先满足区内重点企业及其骨干紧缺人才的需求;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租售程序标准,努力使有需要的各类住房困难人才平等享受住房保障;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结合实际,发挥不同主体作用,以多种途径统筹解决不同类型人才的安居需要。
第四条??人才专项用房的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人才专项用房房源在全区规划区范围内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指定区域内开发房地产时按一定比例配建;也可以由政府确定的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用于租赁的部分人才专项用房还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或承租,由政府统一装修后提供。
第五条??人才专项用房的建设用地供给、规费减免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执行。人才公寓建设资金由政府投入,人才专项用房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人才专项用房申购(租)范围为:余杭区区域范围内且税收关系在余杭区的单位及单位内人才(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单位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不符合上述条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虽不符合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级条件的人才,但曾获区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科技进步奖、技术能手、技能带头人、入选人才工程等上述任何一种荣誉奖项的,并为用人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可按特殊人才身份申购人才房。特殊人才认定原则上控制在用人单位总人数的1%左右。
第九条??符合人才房购(租)条件的,下列申请人在购(租)时可享受个人优先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
(二)高级技师、被评为余杭区级技能带头人的;
(三)荣获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颁发的综合性荣誉称号的,或荣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单项荣誉称号的。
第十条??申请购买人才专项用房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区内常住居民户口或已取得区内的《人才居住证》;
(二)服务年限及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属下列情形之一:
1.在余杭区工作满1年,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2.在余杭区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夫妻双方均在余杭区工作满1年,且均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3.在余杭区工作满5年,且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或夫妻双方均在余杭区工作满3年,且均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
4.以特殊人才申购人才房的,须在余杭区工作满3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所在镇、街、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现有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以批建人身份批地建房及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
第十一条??购买人才专项用房,具体享受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本办法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标准为80平方米;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标准为100平方米;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享受标准为120平方米;
(四)以特殊人才的资格条件申购的,享受标准为80平方米。
(五)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购条件的,只享受其中一方的面积,以享受标准高的一方为准。
实际享受面积少于应享受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
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低于同一区域内的同期市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定价,具体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审,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人才专项用房建筑面积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人才专项房销售价格计算房价;超过住房享受面积标准以上的部分,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房价。
第十四条??用于租赁的人才专项用房分为精装修公寓和普通人才公寓两种类型。申请的资格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精装修人才公寓的人才,需符合区高层次人才相关要求。
(二)申请普通人才公寓的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区内常住居民户口或已取得区内的《人才居住证》;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或经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人才,在区内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区无房产;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以批建人身份批地建房及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
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只能以其中一方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人才租赁房管理机构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间人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自行退出租赁。
第十六条??租赁人才公寓,具体享受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或属于特殊人才的享受标准为20平方米;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标准为30平方米;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享受标准为40平方米;
(四)区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有其他人才房租赁优惠标准的,按其条款规定享受房租面积标准;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按双方标准合并计算享受面积。夫妻只有一方符合租赁人才公寓条件且同在余杭工作的可增加10平方米享受面积。
第十七条??经领导小组认定的柔性引进的领军人才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在余杭工作期间,可参照相应标准租赁人才公寓。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分优惠租赁价和市场价两种,按相应区域市场平均租赁价的一定比例分别确定标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租金实行“先租后补”,符合区有关政策可以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人才,先交房租,再按规定补助房租费。
第二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二年内的人才专项房申购资格:
(一)已取得选房资格但放弃选、购房的;
(二)已取得选房资格未在规定期限内选、购房的;
(三)有其他应当取消申购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购买人才专项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购买人才专项房后,人才需为余杭区服务满五年;未满五年的,应无条件将购买的人才专项房退还给原售房单位,退还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原人才专项房价格并结合成新率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拒不退出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内容应在人才专项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注明。
服务未满五年主要指因人才辞职或因个人过错被企业辞退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才或单位购买人才专项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人才专项用房”、保障面积及相关内容,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中注明划拨土地。
第二十四条??人才购买的人才专项用房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购买的人才专项用房不得上市交易,只能面向企业内部人才租赁,并不得违背本办法相关精神。因企业整体搬迁、破产、倒闭等情形的,可申请政府回购。回购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原人才专项用房价格并结合成新率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政府回购的人才专项用房继续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转让后人才专项用房产权性质不变。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限内,用人单位或入住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收回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二)用人单位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入住的;
(三)入住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将房屋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余杭区交纳公积金的人才,符合按月提取公积金支付人才公寓租金条件的,按余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后,原入住人员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租赁申请,重新办理租赁手续;无新的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开发区(组团)或镇街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或人才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租人才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核发准租证但尚未承租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对已经承租的,责令其退出房屋。
第三十一条??未租售的人才专项用房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等管理费用,用于回收、回购、收购、租赁住房等所需的资金和租赁的人才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相关管理费用,纳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预算。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或购房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或购房人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成立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协调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区范围内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人社局、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公积金分中心、物价局等单位组成,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人才租赁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明确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主管部门单位职责。区委人才办负责人才专项用房发展规划、政策制定的指导、人才专项用房建设督查和考核、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综合管理人才专项用房的规划、协调,具体负责人才专项用房的申购(租)审核流转,人才公寓资金和产权管理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区内人才认定及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审核等工作;区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公积金分中心负责企业的认定及相关业务内工作;区物价局负责人才专项用房的价格管理工作;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在余杭区范围内的房产核实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组团负责辖区内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根据人才房项目房源配置的实际,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以开发区(组团)或镇街为主体进行人才专项用房申购,申购单位对房产的处置必须面向本办法规定的人才,且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各人才专项用房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申购人才专项房,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规定的人才房申购、申租及管理有关实施细则由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9年8月19日发布的《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余政办〔2009〕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