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申购、租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3年第2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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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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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申购、租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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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解决人才住房困难问题,保障人才创新创业,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ManBetx体育,ManBetx客户端印发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的人才专项用房分三种类型,即出售型(又称为“实物型人才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购买,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享受面积的政策性住房;货币补贴型(又称为“货币型人才房”)是指政府提供给人才货币补贴,用于支持人才在余杭区购买商品房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型(又称为“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提供房源、补贴租金、由企业申租、用于人才居住的政策性租赁用房。

三、区委人才办统筹全区人才专项用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负责编制年度需求计划。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编制申购(租)方案,申购(租)房源数量、受理对象、资格审核、分配方法等,并负责受理公告发布、房源调配及监督管理、人才房配售、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区政府办、区住建局、人力社保局、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公积金分中心、物价局等单位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ManBetx体育,ManBetx客户端印发〈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3315号)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四、人才房货币补贴标准由区委人才办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区住房保障办等统筹考虑,合理确定货币补贴标准,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在申购公告中明确。

五、政府提供的租赁型人才房房源筹集以收储为主,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六、人才房的申售和申租实行“申购到个人,申租到企业”的方式。企业人才申租人才公寓的,须以企业为单位向政府申请。

七、人才房申购和申租对象原则上为非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特殊紧缺型人才不受此限。

人才专项用房申购及购房货币补贴

、申购条件

(一)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购我区实物型人才房或货币型人才房:

1.对企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余杭区工作满1年,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在余杭区工作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夫妻双方均在余杭区工作满1年,且均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余杭区工作满5年,且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或夫妻双方均在余杭区工作满3年,且均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

工作年限一般以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且连续缴纳与劳动合同相对应的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对人才个人创业的,必须在我区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在我区纳税等相关证明进行认定

特殊紧缺型人才或高层次人才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参加社会保险时限。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现有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以批建人身份批地建房及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

以特殊紧缺型人才身份申购人才房的,须符合对经济、社会有特殊贡献,并在余杭区工作满3。特殊紧缺型人才的认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和所在镇、街(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听证评审通过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二)优先条件

符合人才专项用房申购或购房货币补贴基本条件的,下列申请人具有优先申购权:

1.具有博士学位的;

2.被评为余杭区级技能带头人的;

3.荣获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术、技能方面单项荣誉称号的;

4.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的特殊紧缺型人才。

、享受标准(本细则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标准80平方米;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标准为100平方米;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享受标准为120平方米;

以特殊紧缺型人才的资格条件申购的,享受标准为80平方米;

夫妻双方都符合申购条件的,只享受其中一方,以享受标准高的一方为准。

申购实物型人才房的,实际享受面积少于应享受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

、办理程序

(一)公告。当年人才专项用房的申购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布人才专项用房申购公告,明确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受理。自当年的受理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等基本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并接受监督

镇、街(开发区)初审。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交镇、街(开发区),镇、街(开发区)须对用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以批建人身份批地建房及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等内容进行详实的审核,无异议盖章确认。

符合条件的特殊紧缺型人才申购人才专项用房的,也可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单位审核,主管单位审核无异议后盖章确认。

联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牵头对申请的基本情况进行流转审核,汇总审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汇总审核结果进行审议。

公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确认资格后在城乡导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核发《余杭区人才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余杭区人才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选房或申领补贴。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推出的人才房数量,组织公开摇号、选房。当具有优先申购权的人员数量大于推出的房源数量时,优先满足具有优先申购权的人员,配售名额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当具有优先申购权的人员数量少于推出的房源数量时,配售名额先在具有优先申购权的人员中通过公开摇号产生,剩余配售名额再在其他申购人员中通过公开摇号产生。

1.符合人才房申购准入条件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配售。

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选购房的,其申购资格终止,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购人才房。参加摇号但未取得配售名额的人员,申购资格不做保留,再次申购人才房时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申请对象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视作自动放弃,且在取得《货币补贴证》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货币补贴证》。

3.购买实物型人才房后,申请对象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实物型人才房标记在备注中注明本房产上市交易,须经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同意

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在余杭区范围内自行购买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货币型人才房”标记,在备注中注明“本房产上市交易,须经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同意”

4.货币补贴的申请对象在余杭区范围内自行购买商品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对象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房屋所有权证》到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补贴。

购买实物型人才房或货币型人才房后,人才需为余杭区连续服务满五年。连续服务未满五年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购买实物型人才房的人才,应无条件将人才房收益部分退还,退还收益部分的计算方式为:退还收益部分=(届时评估价格-原人才房购买价格-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5×服务年限差+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评估价格为人才中断为余杭区服务当年的评估价格。届时评估价格和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计算方式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执行。

(二)购买货币型人才房的人才,应无条件将购房补贴退还给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退还金额的计算方式为:退还金额=购房补贴总额÷5×服务年限差。

服务年限自房产登记之日起计,以年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不计入服务年限,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

购买人才房的人才,自中断为余杭区服务起6个月内退还相应款项,拒不退还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相关内容应在人才专项用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注明。

人才公寓申租

、申租条件

申租我区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区内常住居民户口或已取得区内的《人才居住证》

2.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或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对企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或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紧缺型人才;

3.在区内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内无房产;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未以批建人身份批地建房及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

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只能以其中一方为申请人。

十三、申租办法

(一)公告。当年人才公寓的申租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布人才公寓申租公告,明确房源数量、种类和分配方案等事项

企业提出申请。自当年的受理通告发布之日起,企业拟定人才公寓申请报告,附拟入住人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材料

镇、街(开发区)初审企业将申请材料以单位名义向镇、街(开发区)提交,镇、街(开发区)审核无异议盖章确认。

行政隶属关系不在区内的企业可向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

)联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牵头对企业拟入住人才的基本情况进行流转审核,汇总审核结果。

审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汇总审核结果进行审议。

公示。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确认资格后在城乡导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配租。人才公寓的配租以企业为单位,若当年房源少于申租人数,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并按就近、集中的原则配租到位

十四、享受面积标准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面积标准30平方米/每人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享受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每人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享受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每人

具有企业特殊贡献人才或特殊紧缺型人才资格享受面积标准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按双方标准合并计算享受面积,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夫妻只有一方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且同在余杭工作的可增加10平方米享受面积

海创园人才申租海创园内人才公寓的按海创园政策执行。

、人才公寓按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配租管理,租金补贴标参照区政府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执行。申请人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经核定后发放给住房产权人,不足部分的租金由承租人(用人单位)自行支付,涉及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由承租人(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人才公寓面积少于申请人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

  十六、申请人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十七、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牵头对承租人才资格进行审议,若发现不符合租赁条件,及时终止补贴政策。

十八、申请人租赁的房屋,经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认定符合收储标准并纳入房源收储信息平台,可直接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十九、申请人及其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下列房产纳入房产核查范围:

(一)上述人员拥有的私有房产;

(二)上述人员承租的各类公房及集资住房;

(三)上述人员房屋已拆迁的,已明确安置或货币安置;

(四)上述人员有农村批地建房或农居多(高)层公寓安置的。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拆迁、离婚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房屋析产不明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租赁证》中注明的承租人为准。

二十、人才公寓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组织房源保障。申请地按行政区域划分:

余杭片:余杭街道、闲林街道、仓前街道、中泰街道、五常街道;

良渚片:仁和街道、良渚街道;

瓶窑片: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百丈镇。

  二十一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各方主体相关情况;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六)房屋押金;

(七)房屋使用及修缮;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情形;

(九)房屋腾退及验收;

(十)用人单位相关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其他约定。

  二十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的中介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房屋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以加强对房屋使用情况的管理,并确保租金收缴到位。

  二十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人才公寓各项基本生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系和服务内容。

  二十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因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各类房产,或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有其他不符人才公寓承租要求的,应主动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人才公寓

  二十五、用人单位、镇、街(开发区)应当协助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等管理工作。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以及有其他不符人才公寓承租要求的,应主动配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退房或合同变更手续。

二十六、在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收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房屋所有人违约、房屋征收等原因需要人才公寓承租人搬迁的,承租人应当配合。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为承租人重新配租保障性住房,并承担搬迁产生的费用。

二十、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公寓;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人才公寓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十、承租人有本细则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人才公寓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二)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九、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有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人才公寓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人才专项用房的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人才公寓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人才专项用房申请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人才公寓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人才专项用房申请资格。
  三十、用人单位,镇、街(开发区)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鼓励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三十一、鼓励区内大中型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区内大中型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在自有存量土地上自行投资建设人才公寓,用以解决企业人才住房需求。企业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人才公寓项目的,可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ManBetx体育,ManBetx客户端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政办2012〕79的文件精神,享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税收规费减免等政府扶持政策。企业申请自行投资建设人才公寓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一事一议后决定

三十二、人才享受人才专项用房或安家补助等同类奖励资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补助。

三十三、人才房申请、受理、审核、配售、配租程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区委人才办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五、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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